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海秀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