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a,女,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杭钢南苑xx幢xxx室。
委托代理人史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贲a,男,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xx弄xx号xxx室。
原告黄a与被告贲a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的委托代理人史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贲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原、被告的离婚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确认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负责清偿并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原告已分别向黄b(由其妻子陶a签名收款)归还债务2.4万元、向丁a归还债务20万元、向丁b归还债务1万元。以上三笔合计23.4万元,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告应承担一半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7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并出示的证据有:收条3张,户籍信息、死亡证明、本院(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贲a未作辩称。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举证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a与被告贲a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9日,本院以(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所负案外人黄b债务2.4万元、丁b债务1万元、丁a债务20万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7日,原告向丁b归还债务1万元,由丁b出具收条。2009年1月10日,原告向丁a归还债务20万元,由丁a出具收条。2009年3月15日,原告向黄b归还债务2.4万元,由黄b(于2007年10月20日去世)的妻子陶a出具收条。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a与被告贲a的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由双方各半清偿黄b债务2.4万元、丁b债务1万元、丁a债务20万元,现原告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分别归还上述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即向原告支付1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贲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a支付11.7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贲a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元
审判员汪彩英
代理审判员莫英杰
书记员钱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