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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的父亲与原告家系前后邻居关系,2009年6月,因为被告的父亲盖房致使原、被告发生纠纷。2009年6月12日,原告母亲和被告父亲发生口角,原告赶到现场,和孙某甲、孙某乙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告兄弟二人将原告打的头肿耳鸣眼肿。后经派出所调解,原告母亲作出让步,只要被告家改正错误,原告家就不再追究。调解后,原、被告走到派出所大门口时,孙某甲又与原告发生口角,两被告在派出所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不省人事,派出所工作人员让原告父亲将原告送至160医院救治。治疗期间,被告拒不承担医疗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6350元、陪护费1500元、车票费330元,以上共计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款原、被告双方协商为4500元。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于2009年12月9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二、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程志猛

审判员黎兴中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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