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8月21日以夫妻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夫妻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黄建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