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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8月21日以夫妻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夫妻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黄建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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