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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马某、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人,个体司机,现住(略)。

被告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

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X镇X街X段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车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马某、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4945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长陈静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人民陪审员徐某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虞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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