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汝南县小麦原种场场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刘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赃款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贪污公款,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晓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