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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娄底恺德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汉族,28岁。

被告娄底恺德医院。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娄底恺德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袁某及亲属12.78万元做一次性了结。此外,被告不再承担原告及其亲属其他任何费用和后果。

二、上述款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由被告以现金支票一次性支付,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三、原、被告共同封存的本案病历资料,由被告拆封保管。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某军

审判员戴艳红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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