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委托代理人彭某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05月12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