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委托代理人彭某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05月12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