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市××区××路××号,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上海A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a与被告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