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X,系员工。
被告郑某,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郑某,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74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