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略)-5。
被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合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因单个抵押物不便处置,为整体处置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资产,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