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乙,男,汉族,×年×月×日生,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胡某丙,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胡某丁,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王某坝。
委托代理人彭某戊峄,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某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X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民事权利,可代为领取诉讼文书,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收取执行款项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与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于2010年12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负担。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