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炎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醴陵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被告易某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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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易某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