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
被申请人陈某,男。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依法扣某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湘x号大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陈某以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已审结,陈某无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湘x号大货车一辆解除扣某。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陈某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解除扣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湘x号大货车一辆的扣某。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