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潘某,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09元,2011年1月26日被执行人湘潭市某人民医院自动履行x元,2011年3月10日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市某人民医院x.10元(含执行费256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某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某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