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肖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含执行费)。2011年1月24日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x元(含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罗家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