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醴陵市渌江陶化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水生,湖南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醴陵市渌江陶化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醴陵市渌江陶化瓷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1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而提出财产保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醴陵市渌江陶化瓷业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渌江信用社(略)账户上的银行存款x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财产保全费13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赖庆如
审判员周高尚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