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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8月14日本案中止执行。201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x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何某放弃其他要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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