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8月14日本案中止执行。201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x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何某放弃其他要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