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昭鑫分理处。
负责人郑某,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夏某,男,1951年10月19日,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昭鑫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宏泰电机泵业有限公司、程某、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略).75元,未执行标的(略).75元。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以(2011)雨执字第44-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湘潭市宏泰电机泵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本院到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某、夏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昭鑫分理处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某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某终结;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程某、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昭鑫分理处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