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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被执行人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承认湘潭市X区X街X巷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毛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毛某将湘潭市X区X街X巷X栋X单元X号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三、申请执行人毛某交付x元给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用于孙某乙林的安葬费用;四、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再无其他纠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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