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因需寻找新的证据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唐爱珍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