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甲
被告钟某乙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钟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石通解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