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与被告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女。

委托代理人廖X,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