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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略)。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217.5元,合计49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刘某和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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