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30岁,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义登记的座落在醴陵市滨江花园X栋X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名义登记的座落在醴陵市滨江花园X栋X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费32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