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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30岁,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义登记的座落在醴陵市滨江花园X栋X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名义登记的座落在醴陵市滨江花园X栋X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费32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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