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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成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某于2002年始任濮阳市X村X村X组长,其职责为受村X组的土地调整、征地款分发等。

2008年2月1日,被告人田某从濮阳市X村委会领取苏北路玉兰花园项目道路扩宽征用土地补偿款x.64元,后田某将该款据为已有。案发后,田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该小组村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孟轲乡X村委会证明,证人田X社、田X印、田X言、王XX、李XX、宋XX、许XX、赵XX、宋X阁、许X阁、张X、田X宝、田X军证言,领款单据,田某村X组荒地款支取表,破案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受村X组织委托从事土地补偿款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犯有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仲伟丽

审判员李春阳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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