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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瑞宇房地产经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章光大厦X楼V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鸿,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中奇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杨某国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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