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云生,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X村X组。
代表人郑某某,任组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城县X村X组(以下简称杨楼东村X组)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云生、被告代表人郑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一村民,2007年国家修燕山水库,我的耕地被淹没,国家对我组村民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被告已实际领取,并依其分配方案,分四次分发给村民,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对原告应分的x元土地补偿款,在原告多次追要情况下至今不予给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l、原告张某某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证人张一×到庭作证。
4、证人张二×到庭作证。
被告杨楼东村X组辩称,本组土地承包没有签订过承包合同。98年以来已经多次调整过土地,历来都是按组传下的有关规定:“出嫁离婚不再参加任何分配”。本组所分配过的补偿款,不是人均的x元,实为借支。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借支清单二份。
2、杨楼乡X组土地调整的有关规定一份。
3、方城县关于燕山水库的指导意见一份。
4、移民局关于领取土地补偿金的证明一份。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杨楼乡X村民,2004年分得承包地,2007年10月原告婚嫁至杨楼乡X村,但户口并未迁入该村,更未在该村分得承包地。国家修建燕山水库时,被告组土地被淹,政府向被告拨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款项。被告领取该款项后,除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村民外,被告于2007年12月向组每位村民分配2000元,于2008年4月向每位村民分配4500元,被告按原组分款及历年来的分配表定出借支人口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每人借支100元、2009年7月10日每人借支3700元。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户籍地在被告处,在2004年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修建燕山水库时,被告组土地被淹没,国家对被告村民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告在对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分四次每人平均分配补偿款x元,原告依法享有参与分配的资格,被告拒绝向原告分配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支付土地补偿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已出嫁不应分配补偿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辩称是借支该补偿款名为借支,实际为分配已在审理中查明,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城县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方城县X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远
审判员郭恩照
审判员贾建锋
二○一○年四月三日
(兼)书记员邓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