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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以下简称武冈管理部)与被告苏某、周某、戴某借款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

负责人肖某,男,该管理部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系该管理部职工,住武冈市X路X号附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职工,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职工,住(略)。

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以下简称武冈管理部)与被告苏某、周某、戴某借款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肖某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小玲担任记录。原告武冈管理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管理部诉称:2006年8月25日,被告苏某在被告戴某连带责任保证下,向原告武冈管理部借款x元,被告周某亦承诺对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某约定: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被告苏某每月偿还原告武冈管理部借款本息312.20元。现被告苏某已累计逾期8个月未还借款,累计拖欠本金1706.03元、利息482.55元,贷款余额为x.08元。被告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武冈管理部根据借款合某第47条第2项、第48条第1项之规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206条、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苏某偿还借款本金x.08元,支付利息482.55元,被告周某、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某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武冈管理部起诉的事实真实,被告苏某与周某是夫妻,被告苏某夫妻同意还款,不要求担保人戴某负责偿还。第一次开庭后,被告苏某在2011年7月26日已偿还借款2000元。

被告周某、戴某没有答辩。

原告武冈管理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某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苏某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贷款x元,并约定每月偿还本息312.20元,贷款期限120个月,被告戴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借款人为甲方,贷款人为乙方,借款期间如借款人甲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本合某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即为甲方违约,贷款人乙方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承诺书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周某承诺对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担保资格档案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戴某愿意为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一份,欲证实被告苏某已拖欠贷款8期,至2011年6月9日止拖欠贷款本金1706.03元、利息482.55元,贷款总余额为x.08元。

5、2011年9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一份,欲证实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苏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x.46元的事实。

被告苏某对原告武冈管理部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被告周某、戴某对原告武冈管理部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苏某提交了2011年7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00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开庭后,被告苏某已偿还原告贷款2000元,至2011年8月31日止,只欠原告贷款x.46元的事实。

对被告苏某提交的证据,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对被告苏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周某、戴某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周某、戴某没有提交证据。

结合某审,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武冈管理部提交的前四份证据上均有各自相应的被告的签名,本院发给众被告法律文书后,众被告在答辩期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且被告苏某认为原告武冈管理部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属实,故此本院对原告武冈管理部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苏某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该证据真实、合某、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8月25日,被告苏某向原告武冈管理部借款x元,被告戴某自愿对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某亦承诺对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某约定: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被告苏某每月偿还原告武冈管理部借款本息312.20元。期间,被告苏某拖欠8期未按合某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根据借款合某第54条第2项之规定:借款期间,借款人甲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本合某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即为甲方违约;第55条第2项之规定:如甲方违约,贷款人乙方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根据该规定,贷款已经到期。根据该借款合某第39条规定:保证人戴某同意甲方从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未能按本合某约定履行其债务时,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借款合某第39条规定:保证期间,乙方根据本合某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苏某共拖欠原告武冈管理部贷款本金余额x.4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某真实、合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根据合某约定,被告违约后原告可宣布该贷款已经到期;因此原告武冈管理部诉请要求被告苏某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戴某自愿对被告苏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某律规定;根据合某约定,当被告苏某违约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宣布该贷款到期时,被告周某、戴某亦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贷款本金x.46元;被告周某、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某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小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某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某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某。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某的条件。解除合某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某。

第九十七条合某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某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某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某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某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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