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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任某某的母亲。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国防,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可光,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白国防,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可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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