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任某某的母亲。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国防,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可光,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白国防,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可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