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邓X,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化名邓X)以能给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于2010年8月28日骗取被害人乔某1800元,8月31日骗取被害人张某1800元,9月10日骗取被害人吴某500元。10月20日杨某某又以同样手段到河底乡X村诈骗席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共诈骗4100元。所骗钱财已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所打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属多次诈骗,且不能退赃,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以归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辛洁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