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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某与郭某甲、原审第三人河南鑫涌塑料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艳娟,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王某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鑫涌塑料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种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原审第三人河南鑫涌塑料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种某及委托代理人宋艳娟,被上诉人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朱超杰、王某敏,原审第三人鑫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种某提交与郭某甲、郭某乙的谈话录音,对争议的二份欠条所涉及双方的债权债务郭某乙有明确表述,该录音证据属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元,退还上诉人种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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