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4月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