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复旦科技园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江春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南坪大厦A幢X层。
负责人:程某,投资人。
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江春网吧(下称江春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宽娱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