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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江春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复旦科技园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江春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南坪大厦A幢X层。

负责人:程某,投资人。

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江春网吧(下称江春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宽娱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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