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方孝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X镇X村田中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方孝坤配偶,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敏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29日,被告方孝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款利率按月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2009年6月29日至8月29日,被告刘某某作担保人。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已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还剩余人民币x元及利息未还。现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程某某的承担连带责任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孝坤于2010年1月17日还原告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2010年1月30日还原告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2010年1月30日还原告池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币8980元,2010年2月28日还原告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被告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元,由被告方孝坤、刘某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敏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