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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徐州市潘塘豆奶粉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X号乐凯大厦X号楼。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孝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琛,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成,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潘塘豆奶粉厂,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成,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徐州市潘塘豆奶粉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8)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孝明、陈琛,被上诉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玉成,原审被告徐州市潘塘豆奶粉厂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8)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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