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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长沙市社会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2912-X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应德,湖南齐顺(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社会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长沙市社会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财产保全费2685元,共计67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二O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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