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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室。

委托代理人冯×(系原告朋友),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街×号。

被告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号。

被告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两被告之女。1988年,原、被告及案外人孙××4人申请批准拆除老房建造占地面积80平方米二层楼房,实际建造占地面积99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1991年办理《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房屋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被告孙××,立基人口登记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孙××4人。现原、被告为房屋产权发生争执,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审理中,案外人孙××表示放弃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沪集宅(川)字第×号《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号[地号为:原黄某乡X村×丘]上的三上三下楼房中,西首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所有,其余二上二下房屋产权归被告孙××、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蔚薇

书记员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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