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女,194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罗X,男,197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28日18时10分许,于广元西路、虹桥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于2010年1月29日赔偿原告钱X医疗费1,200元、护理费1,350元、营养费1,15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9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