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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诉广东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x总公司上海x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x工程总公司上海x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予以免交。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林永新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燕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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