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x总公司上海x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x工程总公司上海x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予以免交。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林永新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燕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