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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审判员张建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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