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独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审判员张建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