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女,197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周X,男,1963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现住上海市X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胡X所有;
二、x(沪x)小轿车1辆归原告所有;
三、现在原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及资金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周X给付原告胡X人民币250万元,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给付100万元,余款150万元,于2010年3月1日之前付清;
五、现在被告名下的上海X公司99%股权、上海X公司99%的股权、新疆X公司100%股权均归被告所有;
六、宝马X5越野吉普车(沪x)1辆归被告所有;
七、上海市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该房屋的抵押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
八、新疆乌鲁木齐市X路X号X小区X-A-18-D3、同号1-A-18-D4、同号1-A-18-D5、同号1-A-18-C7房屋的产权均归被告所有,以上4套房屋的贷款余额由被告负责清偿;
九、现在被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及资金归被告所有;
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9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