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珂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市X区骑士网络联盟店。
负责人肖某,该企业投资人。
被告肖某,男,1977年3月10月出生,汉族,系株洲市X区骑士网络联盟店投资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广建网络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珂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区骑士网络联盟店、肖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珂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株洲市X区骑士网络联盟店、肖某、陈某银行存款1,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百珂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株洲市X区骑士网络联盟店、肖某、陈某银行存款(略)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