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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建科,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若谷,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科、赵某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金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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