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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被告黄x

被告黄xx

被告陈xx

被告熊xx

被告邓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许xx

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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