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38-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解除冻结、查封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