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湖南某某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某某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