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贺某甲与被告湘潭建设工程公司、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系该厂业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该厂法务部经理,。

被告湘潭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湘潭建设工程公司、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甲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审判员王征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