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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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