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XX高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