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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西支行。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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