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西支行。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